船用空气瓶的安全使用准则

2022-04-26 106
  ①、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。空气瓶必须专用,不得进行改装
  ②、使用过程中,如出现空气瓶故障,如阀门漏气、开关失灵、阀杆断裂等,应将瓶阀开关转到关闭位置,再送气体充装单位或专用空气瓶检验单位处理。未经专业训练,不懂得其瓶阀结构及修理方法的人员不得修理。
  ③、使用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时,接触其空气瓶及瓶阀(尤其出口接头)的手、手套、减压器、扳手等,不得沾染油脂。某些使用者,不了解氧气禁油特性,当氧气阀门开关欠灵活时,将机油浇注在阀芯内以润滑,这是十分危险而绝对不允许的。
  ④、使用空气瓶时,操作者必须遵守以下各点:
    a.禁止敲击、碰撞;
    b.瓶阀冻结时,不得用火烘烤;
    C.空气瓶不得靠近热源。可燃、助燃气体空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。
    d.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;
    e.夏季防止日光曝晒;
    f.压缩气体使用时应注意不得将瓶内气体用尽,必须留有0.05MPa以上的余压气体。
    g.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空气瓶,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。
  ⑤、空气瓶在使用时,应把空气瓶放置于专用的车辆上,或竖立于平整的地面上,以避免空气瓶放气而倾倒坠地发生事故。
  ⑥、当开启瓶阀时,操作者应注意缓慢匀和,如操之过急过猛,有可能引起空气瓶排气而倾倒坠地;可燃、助燃气体空气瓶出现燃烧甚至爆炸的事故。

苏ICP备17039845号-2